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杨军点头,“是我取的。”
这一瞬间,伊文雅瞪大眼睛,猛地看向他。
轮到辩护律师询问时,对方直接抓住了这里。
“杨主任,你此前供述整个计划由你提出,是不是?”
“是。”
“你要求伊文雅执行?”
“是。”
“她是否曾经向你提出这个方案?”
“没有。”
“你知道她只是一个在读研究生?你也是她的导师?”
“是。”
“在医疗工作中,她是否需要接受你的专业指导?”
检察官站起来:“反对。辩护人试图通过导师身份构造不存在的强制关系。现有证据没有证明伊文雅是在不能违抗命令的情况下实施行为。”
审判长点头,“反对成立。请辩护人调整提问方式。”
律师换了个问法。
“杨军,在你看来,伊文雅当时为什么会相信你的判断?”
杨军沉默了一会儿,“因为我是她的老师。”
伊文雅突然低下头,眼睛泛酸,泪水一点点的流了出来。
午间休庭以后,下午继续进行法庭辩论。
辩方第一次正式提出五月份出台的《特殊时期矫正与公益服务暂行办法》。
(这里打了个补丁,第38章胡天龙那里就是按照这个暂行办法进行修路的工作)
五月,临时立法机构建立了一套适用于特殊时期的刑罚执行与矫正机制。对于符合条件的服刑人员,可根据其身体状况、专业技能和社会需要,安排参加道路修筑、矿山生产以及专业技术服务等公益性劳动,并由司法机关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和基层政权实施监督管理。
关着也是关着,不如评估一下个人专业能力后受监督的干活去。
检察官听完后开口,
“公诉机关不反对二位被告人具备适用该暂行办法的现实条件,但必须强调,《暂行办法》不是免罪依据,更不能把专业能力变成犯罪以后交换自由的筹码。”
辩护律师立即说道:“辩方从未提出用专业能力换取无罪。辩方主张的是,在法院已经认定其社会危险性极低、再犯可能性极低,并具有重大特殊背景的情况下,是否还有必要把两名具有临床医疗能力的人长期关在监所机构内?”
“是否有必要需由法院判断。”
“所以我正在向法院提出这个意见,你尔多隆吗?”
审判长敲了敲法槌。
“请辩方注意言辞,不要人参公鸡。双方都不要重复已经发表的意见。
下午接近五点,法庭再次休庭,合议庭评议持续了很长时间。
等审判人员重新回来时,窗外的天色已经有些暗了。
所有人起立,审判长开始宣读判决。
法院认定,死者处于晚期恶性肿瘤终末阶段,长期遭受严重痛苦,在意识清醒、具有辨认和表达能力的情况下,多次明确表达希望结束生命的意愿,其直系家属知情并表示接受;两名被告人没有谋取利益,不存在仇恨、报复等动机,行为目的主要在于终止患者痛苦,案发后均配合调查,杨军主动投案,患者家属对两人充分谅解。
然而法院同时指出,国家现行法律并未建立主动安乐死制度。患者对死亡的请求以及家属同意,均不能授权医务人员主动实施终结生命的行为,因此两名被告人的行为仍然构成故意杀人。
听到这里,伊文雅闭上了眼睛。
审判长继续宣读。
法院认为,杨军作为主任医师和研究生导师,在药品流出、行为安排以及事后责任承担等方面发挥主要作用,系主犯;其主动投案,如实供述主要事实,具有自首情节,同时考虑案件起因、患者本人明确意愿、家属谅解、特殊时期医疗条件严重恶化等因素,认定属于故意杀人“情节较轻”。
最终判决:
杨军犯故意杀人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缓刑五年。
旁听席出现轻微的骚动。
随后继续。
根据五月份实施的《特殊时期矫正与公益服务暂行办法》,在缓刑考验期内,杨军不得从事独立的医疗决策和相关高风险处置,同时由市司法部门与卫生部门共同安排,前往新接管地区承担五年基层医疗体系援建工作,援建服务纳入社区矫正考核,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开指定区域。
接下来是伊文雅。
法院认定她直接实施最终行为,对死亡结果负有直接责任,但考虑其系在读研究生,在整个案件中的决策地位低于杨军,且患者本人长期反复表达明确意愿,家属亦请求从宽处罚,依法予以减轻处罚。
伊文雅犯故意杀人罪,判处有期徒刑二年,缓刑三年。
同时依据同一暂行办法,在缓刑考验期内参加三年基层医疗公益服务,由卫生部门安排至县城及乡镇医疗机构工作,接受执业范围限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