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”
“责任识别只写申报方义务,不写审查方义务。”
“这些都应该回应。”
“逐条回应以后呢?”陈启问。
“要求他们修改。”
“他们不改呢?”
“至少形成反对记录。”
“反对三十条,哪一条最重要?”
那人顿了一下。
“每一条都重要。”
“每一条都重要,就等于没有一条能先落地。”
“但只说来源,会显得我们接受其他内容。”
“所以程序意见要保留第三段。”
何明远接了一句。
他将准备好的空白纸放在桌面。
“一页。”
“请求事项。”
“依据。”
“不影响本方其他立场。”
内部那人皱眉:“第三段有什么用?”
“说明我们只打这一处,不等于接受其余十三页。”
“可对方能说,这是技术性遗漏。”
“那就让他们把‘技术性遗漏’写进记录。”
“如果他们补一份来源说明呢?”
“再核说明。”
“这样要到什么时候?”
陈启将那份三十多条回应稿推回去。
“文件层没有问题,条件层本次材料没提供,来源层只有一处能写死。”
“我们要的是有效,不是痛快。”
“全部回应很痛快。”
“只有这一处能进程序。”
会议室安静下来。
那人看着被推回来的回应稿,最终没有再坚持。
文件没有被撕。
也没有删除。
它被保留在内部意见目录,标注为未提交。
十一点四十分,陈启将第十四页和数字引用脚注所在页抽出来,并排放在桌面。
左边,是“适用时参照相关条件”。
右边,是“应要求不具名”。
条件不全。
来源不明。
他拿起笔,在两页之间画了一条线。
线画得不直。
从左页下方斜着连接到右页脚注,落笔处甚至有一点偏。
何明远看着那条线。
“一条线够吗?”
“一处打穿,比十四页都说一遍有用。”
陈启没有去改那条歪线。
“程序意见只写来源。”
“条件层不写?”
“不写请求。作为依据附件留存。”
“文件层无差异呢?”
“写进核验范围。”
“请求事项?”
“恢复来源为必要记录项。”
何明远开始起草。
第一页上方不写情绪,也不写结论。
只写程序意见四个字。
第一段,请求事项。
鉴于工作组建议稿使用未提供完整来源记录的数字材料,请求在有关技术证据的必要记录项中恢复“来源”,并明确来源记录至少包括材料编号、形成时间与出具主体。
第二段,依据。
本次核验显示,文件版本可对应,但相关引用材料未提供编号、日期与出具主体,其适用条件亦无法核对。
第三段,原本只写了一半。
本程序意见不影响启棠对建议稿其他条款所持立场。
何明远看着最后一段。
“这段要不要删?”
“为什么删?”
“删掉更硬。”
“删掉以后,对方可以把我们这次只提来源,解释成默认接受其他内容。”
“保留这段。”
“本来就要留。”
“对外会不会显得不够集中?”
“程序意见不是公开稿。”
何明远没有再改。
陈启在请求事项栏签字。
没有在核验结论栏签。
因为启棠提交的是一项程序请求,不是替工作组下结论。
下午三点二十分,一页程序意见经秘书处转交。
原件只留一份。
何明远扫描后,将原件装进信封,封口处贴上文件指纹编号。
周德明记录转交时间。
“只交一页?”
“只交一页。”
“附件呢?”
“核验底稿三页,目录附后。”
“马丁团队的意见?”
“只附核验范围确认,不附支持意见。”
“那句‘不改结论,只核文件’呢?”
“不写。”
“为什么?”
“那是他说的边界,不是我们的论据。”
信封封好。
秘书处回执显示,材料送达。
没有即时回复。
下午五点,两个小时过去。
何明远看了一次表。
“催吗?”
“不催。”